酒类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的通知》(市监食监发〔2026〕18 号)及烟台市局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促进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在全市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从事酒类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及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许可相关要求,不得超范围生产,不得虚假停产、逃避监管;严格把控原辅料采购关,严禁采购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原酒、食用酒精及包装材料;规范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实标注产品标签标识,严禁虚假标注、冒用地理标志、厂名厂址及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违规字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出厂检验和留样制度,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
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要严格查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标识或标识不真实、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散装酒类销售要真实标注产品相关信息,对盛装容器采取密封防护措施;网络销售酒类产品要规范信息公示,严禁虚假宣传、违法直播带货,加强贮存运输全过程风险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要求,严禁采购、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加强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管理,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显著标注“不可食用”警示标志,严禁与散装白酒混存混放。
三、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各环节监督检查措施,综合采取网格巡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专项抽检等方式,重点排查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可能存在的制售假酒窝点,深挖严查制售假酒、掺假掺杂、“两超一非”、假冒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对隐瞒真相、故意逃避监管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
四、广大群众要关注酒类食品安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拒绝购买、消费来历不明、标签不规范、价格异常的酒类产品,必要时主动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为形成“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酒类食品安全”的局面,欢迎广大群众及新闻媒体积极举报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线索。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0535-8517740
特此通告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