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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6-03-19 17:13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3060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盱眙县某生煎包店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3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盱眙县某生煎包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时,有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健康证明。2026年2月13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2名工作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
 
  【典型意义】健康证明是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这是防范传染病通过食品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的关键举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案例二
 
  淮安区某烘焙店将外卖订单
 
  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7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淮安区某烘焙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线下门店处于停业状态,门头牌及店内设施均已拆除,但其经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仍处于营业状态,可正常接单。经查,2025年12月,当事人为降低运营成本,将线下门店关停,但仍通过网络平台店铺接单,接单后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烘焙店制作并发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2026年1月1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关停网络外卖店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以“停业不停售”的方式,将网络订单转交其他店铺制作,不仅完全割裂了网络公示信息与食品加工实体的联系,更让消费者无法追溯食品的真实来源,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该案的查处,坚持线上核查与线下检查联动,压实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网络餐饮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
 
  金湖某麻辣烫店以鸡肉
 
  冒充猪肉欺诈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金湖某麻辣烫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店铺销售标注为“骨肉相连”的产品,网页标注为“主料:猪骨肉”,实际产品的包装袋上显示主料为“鸡肉、软骨”,不含猪肉成分。经查,自2024年年初,当事人以30元/袋的价格,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预包装鸡肉肉串产品“骨肉大串”,在某外卖平台以4.5元/串的价格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鸡肉冒充猪肉欺诈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3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将鸡肉串虚假宣传为猪骨肉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的诚信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规范外卖平台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洪泽区高良涧某餐厅经营掺假掺杂鸭血
 
  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洪泽区高良涧某食品店经营以鸡血冒充鸭血的案件时,发现洪泽区高良涧某餐厅曾从该食品店购进“鸭血”。经查,自2025年9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鸭血”350斤(约5桶),货值金额共计27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鸭血”后,全部用于制作鸭血粉丝汤,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鸭血和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2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餐饮环节通过上游溯源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餐饮快速发展,众多网络餐饮经营主体更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规定,严把质量关,守好食品安全防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防问题原料流入餐饮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执法稽查处 食盐与餐饮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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