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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3-05 14:45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790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春雷行动2026”启动以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的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社会危害最突出”领域,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现将“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3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薯粉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产品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粉条由当事人生产,其于2025年10月22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袋(300克/袋),因生产中重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导致产品铝残留量超标。该批次产品当日全部以6.5元/袋的价格售予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950元,案发后当事人召回203袋,本案认定货值金额1950元、违法所得630.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0.5元,罚款9500元。
 
  本案依法查处粉条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致铝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抽检核查处置要求,从严惩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仅守护了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也对食品行业形成守法生产的有力警示,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受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鱼酸菜(酱腌菜)经抽样检测,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本次受托加工该批次鱼酸菜共20件,销售价40元/件,货值金额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9日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依法查处酱腌菜防腐剂超标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有力震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该案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同时以案释法引导食品行业加强自律,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六: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宁市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纸碗案
 
  当事人按订单式生产的一批纸碗,经抽样检测,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91-2011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纸碗共生产30件,生产成本32元/件、销售价35元/件,货值金额105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986元。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打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决心,进一步提升监管公信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辖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同时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形成有效震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全流程管控,主动排查生产安全隐患、规范经营行为,从源头减少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流入市场。
 
  案例八: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英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五粮液”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12月1日,该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查,举报人于2025年11月28日在当事人店内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1瓶52% vol、500ml装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7日鉴定,该白酒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售假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知名品牌声誉,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快速核查线索、依法处罚,彰显保护知识产权、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的决心,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严把进货查验关,有效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守护群众消费安全。
 
  案例九: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船山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案
 
  2026年1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船山区某副食店销售的牛栏山白酒涉嫌商标侵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该批次白酒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19日先后从京东非官方授权店铺购进500ml装牛栏山白酒2件、20件(每件12瓶),共计264瓶,卸货中损毁4瓶;该酒购进价90元/件、销售价15元/瓶,截至案发已售10瓶,本案货值金额3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于2026年2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牛栏山白酒250瓶,罚款8000元。
 
  本案严厉查处农村市场假酒销售行为,精准打击节前商标侵权乱象。执法部门聚焦农村消费安全短板,依法查扣假酒、从严处罚,切实守护群众身体健康与消费知情权,有效震慑农村商超经营者,净化节前市场环境,遏制假酒流向农村,保障群众安心过节,筑牢城乡市场监管防线。
 
  案例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查处遂宁市河东新区某餐饮店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案
 
  2025年11月13日,该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次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查获52% vol、500ml装剑南春白酒13箱(每箱6瓶,共78瓶)。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次白酒为假冒侵权商品。经查,该批白酒由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共78瓶、花费1980元,截至案发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于2026年2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78瓶假冒剑南春白酒,罚款10000元。
 
  本案依法查处餐饮店销售假冒白酒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时查扣未流入市场的假酒,从源头消除消费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处置线索、从严处罚,有力震慑餐饮行业侵权售假行为,切实维护品牌企业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切身利益,净化餐饮消费市场环境,守护市民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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