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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局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6-01-23 15:40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1990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局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期),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崇义县某水果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案
 
  2025年3月17日,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崇义县聂都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在崇义县聂都乡某水果店检查发现:该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行政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重新办理新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该店已重新办理新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鉴于当事人已于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6项之规定,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瑞金市九堡镇某副食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4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赣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反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售卖“三无”产品。经核查,发现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以小瓶为单位正在销售的果味型饮料及另一组货架上整包未拆封的同款饮料存在标签问题,内部独立小瓶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配料表等法定标识。当事人以10元/整包(含30小瓶)的价格购进该饮料2包(共60小瓶),以0.5元/小瓶的价格已销售7小瓶,共计违法所得3.5元,剩余53小瓶未销售。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环节经营者,本次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53小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果味型饮料。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查处赣州蓉江新区某副食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赣州蓉江新区某副食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瓶冰糖雪梨梨汁饮品和14瓶维他命水(甘橘风味)在待售状态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冰糖雪梨梨汁饮品和维他命水(甘橘风味)提供了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营业资质及检测报告,本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76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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