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央视曝光了“瘦肉精事件”,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致使“食品名城”漯河一度陷入舆论漩涡。近日,网曝位于漯河市的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现“超打日期”(也称为“早产”)产品,一经出现,一片哗然。
今天是3月15日,即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超打日期”一事,人们尤为关注,疑虑和担忧甚于以往。
近日,中国青年网记者赶赴河南漯河,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早产”饮品悄然流向市场
近期,记者多次接到湖南石门县经销商投诉称:2013年12月7日,接到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100件原浆核桃乳和黑芝麻花生复合蛋白饮料,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即产品提前近1个月“早产”出厂。提货单据显示:原浆核桃乳有300件,黑芝麻花生牛奶有800件。
厂家称系未转正职工所为
2014年3月13日下午,记者赶赴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晏永杰(音)经理接受了记者采访。针对经销商投诉的问题,晏经理坦承:“2013年12月7日,确实有一批超打日期产品卖给了湖南经销商。原因是厂内一名未转正职工为完成任务量,以早日转正,疏通了厂里的总工和主管,将一批产品生产日期超打,并销售给了经销商。”
针对投诉者反映的该企业大量超打生产日期产品流向市场的情况,晏经理予以否认。
据晏经理介绍,此事,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作出了相应处罚,石门县“早产”饮品也已召回。
据了解,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郾城区纬九路,2005年成立,总投资1.5亿元人民币,占地150亩,现已发展成为以食品、饮料开发为主,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新型现代化食品企业。目前产品主要有含乳饮料、复合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风味饮料等6大类,共60多个品种。
质监部门被“倒逼执法”
2014年3月14日上午,中国青年网记者赶到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了解有关情况。
该局食品科王科长接受了记者采访。王科长说:“这个事情,我们已处理过。”王科长并向记者出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漯)质监罚字[2013]第47号文件,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12月3日,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800件(250mlx12盒/件)黑芝麻花生复合蛋白饮料和300件(240mlx10罐/件)原浆核桃乳,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并且该批产品已销到湖南石门县。
对此,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处1万元罚款。
以上被召回的产品将如何处理?王科长说,如质量合格,只是超打日期,将会让厂里消化;如质量不合格,将被销毁。
对于以后将如何监管问题,王科长说:“我们将把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在生产许可、抽查和监督检查方面加强管理。”至于有什么样的具体措施,王科长支支吾吾,未能说出有哪些具体措施。
据王科长介绍,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在接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后才知晓有关情况的,并依据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
那么,问题何以发展至此,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前都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
对此,王科长闪烁其词,借故回避了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明显的 “倒逼执法”。
那么,是否是倒逼执法呢?对此,王科长予以肯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截至记者发稿时,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尚未对召回产品采取任何措施。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运转正常。
早产饮品流向市场,容易误导消费者,产品日期的变更,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还在保质期内,在不知觉中饮用变质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2014年5月16日,漯河市即将迎来第十二届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如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人们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