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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11-12-0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453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年2月22日关于加强对食品中铝残留量检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108号)水产品发证检验增加铝作为发证检验项目,最终产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

2005年9月26日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2005年9月22日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以淡水鱼为原料的水产加工品发证检验中,增加对孔雀石绿的检验

2004年12月23日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加工品是指以鲜、冻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鲜(冻)鱼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盐渍水产品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盐渍鱼。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原料处理→初矾→二矾→三矾→沥卤(提干)→包装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

原料接收→前处理→烫煮→冷却→控水→拌盐→腌渍、卤水洗涤→脱水→冷藏→成形切割→包装→冷藏

3. 盐渍鱼

原料处理→腌渍→(干燥)→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三矾、沥卤(提干)。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烫煮、腌渍、脱水、贮存。

3. 盐渍鱼的盐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水分偏高、明矾含量不稳定。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藻体水分、盐分过高。

3. 盐渍鱼组胺偏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盐渍水产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

 2.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库、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

3.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必须有制冷设备,且冷库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原料处理设备、三矾设备、包装设备。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漂烫设备、冷却设备、盐渍设备、脱水设备、切割设备、包装设备。

3. 盐渍鱼:原料处理设备、腌渍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有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SC/T3210-200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SC/T3211-2002《盐渍裙带菜》;SC/T3212-2000《盐渍海带》;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盐渍水产品所用的原料应新鲜,来自无污染的海域。所用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2 盐渍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

 

3

盐分

 

4

浮盐

盐渍海带

5

附盐

盐渍裙带菜

6

明矾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7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8

*

 

9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10

甲基汞

*

盐渍鱼

11

*

盐渍鱼

12

无机砷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鱼

13

多氯联苯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鱼(海水鱼)

14

六六六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5

滴滴涕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6

酸价

*

盐渍鱼

17

过氧化值

*

盐渍鱼

18

组胺

*

盐渍鱼

19

N-二甲基亚硝胺

*

盐渍鱼

20

净含量

 

21

标签

   

(盐渍鱼的水分、盐分按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海藻类和海蜇类各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量不得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冷藏。

九、其他要求

盐渍水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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