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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认证的申请条件

   2012-01-30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55

根据国家认监委: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 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5、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   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   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五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6.2.2(4)、(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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