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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链条闭环管理 保障渔船全生命周期安全

   2026-08-03 辽宁日报2270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海洋渔业船舶安全事关沿海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辽宁作为沿海渔业大省,管辖海域广阔、渔船保有量大、作业类型多元复杂,海上渔业船舶安全风险点多、隐患治理任务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有效治理事关渔业船舶安全的痛点问题,亟须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对立法的主导作用,深入调研,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吸纳转化为制度规范。
 
  立足渔船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条例》深挖制约渔业船舶安全的根源性问题,紧盯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严格衔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
 
  如何破解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壁垒?《条例》健全全域协同监管体系,严格压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创建船籍港与靠泊港双向共管、省际沿海区域协同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筑牢船舶本质安全源头防线,《条例》以渔船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对渔船设计、修造、登记、检验等全流程进行规范。要求修造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修造;建立老旧渔船分级检验、动态排查、淘汰退出制度;明确渔船船体改装负面清单,严禁擅自更换主机、加装改装捕捞设备等行为,特别强调推动船舶更新改造、转型升级、使用标准化船型,从源头上杜绝渔船结构性安全隐患。
 
  海上作业风险点多,如何实现闭环管控?《条例》规定了渔船应当在政府规划内的渔港停泊、进出港如实报告、实行编组出海、大风天气紧急避险、禁渔期间在船籍港停泊等管理制度;从严整治“三无”渔船,严厉打击渔船非法作业及上下游配套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海上航行、作业、停泊各环节风险可控。
 
  压实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条例》构建起全方位安全生产防线,精准划分船舶设计制造单位、渔港经营管理单位、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船员五个核心主体的安全责任,实现责任细化、权责统一,确保各项责任可落地、可核查、可追责。
 
  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条例》构建起集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记分管理、停业整顿、公职人员履职问责于一体的追责体系,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依法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障渔业船舶安全。(辽宁日报记者 关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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