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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6〕107号)

   2026-05-19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650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福建省推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食品连锁经营规范化、规模化、健康化发展,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闽市监规〔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范围内推行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是指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遵循自主自愿原则,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评审符合条件并公示后,其在福建省内新开办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未超出总部评估确认范围的,可免于现场核查,直接发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适用“评审承诺制”开办的直营门店,应当自其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的一致性以及食品安全状况开展法定监督检查。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一)适用主体
 
  本方案适用于福建省内符合条件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评审承诺制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福建省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
 
  2.在福建省内拥有10家(含10家)以上直营门店,实现“四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3.福建省内所有餐饮门店已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方式统一接入对应层级监管部门;
 
  4.其直营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及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三)不适用情形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或门店近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评审承诺制:
 
  1.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2.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3.发生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被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
 
  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因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适用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两年内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二、职责分工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评审、公示、动态名单管理及业务指导;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含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各新开办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受理、核发及证后监督检查。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材料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附件1);
 
  2.福建省内10家(含10家)以上直营门店名录;
 
  3.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统一运营管理情况说明(附件2);
 
  4.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3);
 
  5.门店标准化经营项目清单;
 
  6.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评审
 
  1.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特殊食品处、省工许审查中心及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单数);
 
  2.专家组对照《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表》(附件4),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并记录评审情况;
 
  3.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专家组可随机抽查该企业1~2家已运营或在建直营门店,开展现场核查。
 
  (三)结果公示
 
  省市场监管局自集中申报材料接收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告企业名单、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对评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结果和理由。
 
  (四)门店许可
 
  通过评审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其新设直营门店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免予提供);
 
  3.《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实施有效期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实施有效期,与《实施细则》有效期相一致。
 
  (二)变更情形
 
  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评审。
 
  (三)强制退出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并书面告知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并取消其适用“评审承诺制”资格;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近两年因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四)动态管理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对适用“评审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按期完成证后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不定期更新评审承诺制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并同步抄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五、申报时间及渠道
 
  (一)申报时间
 
  2026年集中申报分两批次进行,逾期提交的申请材料,自动归入下一批次受理审核:
 
  1.第一批申报:2026年6月1日至6月30日;
 
  2.第二批申报:202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后续将结合工作实际,启动常态化申报受理工作。
 
  (二)申报渠道
 
  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后,直接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358号,联系电话:0591-8786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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