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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定甲胺磷等杀虫剂残留限量标准

   2007-08-15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780

2007年6月18日,美国拟定甲胺磷(Methamidophos)、乙酰甲胺磷(Oxydemeton-methyl)、丙溴磷(Profenofos)及三氯松(Trichlorfon) 的限量措施。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由于甲胺磷(Methamidophos)是乙酰甲胺磷(acephate)的一种代谢产物,EPA确定, 因使用乙酰甲胺磷(acephate)产生的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应作为一种杀虫剂纳入甲胺磷(Methamidophos)的限量法规中。所以, EPA拟将食品内/表甲胺磷(Methamidophos (O,S-dimethyl phosphoramidothioate)及(a)(2),因使用乙酰甲胺磷(acephate)在食品内/表产生的甲胺磷(Methamidophos (O,S-dimethyl phosphoramidothioate)残留的恒定限量改为限量。
  目前相关杀虫剂化学物限量规定,凡因相同农产品使用乙酰甲胺磷(Acephate) (O,S-dimethyl acetylphos-phoramidothioate)及/或O,S-dimethylphosphoramidothioate而对其产生的O,S —二甲基—硫赶磷酰胺(O,S-dimethyl phosphoramidothioate)残留规定限量,则O,S-dimethyl- phosphoramidothioate残留总量不应超过两种限量较高者允许的水平。但是,拟定修改包括了按甲胺磷(Methamidophos)限量法规使用乙酰甲胺磷(Acephate)所产生的甲胺磷(Methamidophos)限量,因此,没必要在制定相关杀虫剂化学物的法规;因此EPA建议取消这条规定。
  由于其注册用途不包括椰菜、卷心菜、黄瓜、茄子和瓜类, EPA提议取消椰菜、卷心菜、黄瓜、茄子和瓜类上的许可限量。另外,EPA于2002年7月31日在联邦纪事上公布了一个最终法规,就加拿大园艺理事会要求不要撤消某些包括椰菜与卷心菜在内的作物限量的意见予以回复。 同时,EPA答复不会撤消椰菜与卷心菜上的许可限量,但如有一个利益团体因进口原因而支持这些许可限量,则会继续关注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但是, 由于乙酰甲胺磷(Acephate)的注册用途不包括球芽甘蓝、花椰菜、芹菜和莴苣, EPA拟球芽甘蓝、花椰菜、芹菜和莴苣的限量。另外,为反映莴苣头的有效注册用途,EPA拟将“莴苣”改为“莴苣头”。另外, 由于目前没有规定乙酰甲胺磷(Acephate)用于花椰菜的限量,而乙酰甲胺磷(Acephate)再注册合格决定(RED)是按甲胺磷(Methamidophos)代谢物残留相同标准再评估的,估计不超过0.5 ppm, EPA拟将花椰菜1.0ppm的限量降低到0.5 ppm。另,该拟定标准将与CODEX花椰菜0.5 mg/kg的限量相协调。
  在完成甲胺磷(Methamidophos)的临时再注册合格决定[IRED]时,一位注册商递交了一份进口胡椒、草莓和南瓜的限量申请。该申请尚未审议。因为,目前对乙酰甲胺磷(Acephate)用于胡椒有许可限量的规定,乙酰甲胺磷(Acephate)的RED也用甲胺磷(Methamidophos)代谢物残留相同的标准(估计不超过1.0 ppm)进行了再评估,因此,EPA拟将胡椒的限量修改为1.0 ppm。另,该拟定标准将与CODEX甜椒1.0 ppm /kg的限量相协调。
  由于甲胺磷(Methamidophos)有用于土豆的注册用途, EPA拟将土豆的限量改为0.1 ppm。根据棉籽上高达0.191 ppm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的现有数据,EPA拟将未去纤维棉籽的限量改为0.2 ppm。EPA确定, 提高许可限量是安全的; 即, 有合理肯定性认为,杀虫剂化学物的累积暴露不会产生危害。另,该拟定标准将与CODEX棉籽0.2 ppm /kg的限量相协调。
  根据轧棉副产品上高达8.03ppm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的现有数据,EPA拟将未轧棉副产品的限量改为10.0 ppm。
  根据番茄上高达1.4ppm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的现有数据,EPA确定将茄的限量应由1.0ppm改为2.0ppm。由于只有FIFRA第24(c)节有甲胺磷(Methamidophos)用于番茄的有效注册规定,没有乙酰甲胺磷(Acephate)用于番茄的有效注册规定,因此EPA确定应将限量改为一种地方限量。所以EPA拟修改法规及番茄许可限量,将其提高到2.0 ppm。EPA确定,提高许可限量是安全的; 即, 有合理肯定性认为,杀虫剂化学物的累积暴露不会产生危害。另,EPA还拟修订限量表达式如下:
  对因使用杀虫剂甲胺磷(Methamidophos)在以下食品内/表产生的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规定地区注册限量。
  由于有乙酰甲胺磷(Acephate)用于干/嫩豆及蔓越橘的注册用途, 且乙酰甲胺磷(Acephate)再注册合格决定(RED)是按甲胺磷(Methamidophos)代谢物残留相同标准再评估的,估计分别不超过1.0 ppm及0.1 ppm,因此,对于使用乙酰甲胺磷(Acephate)而产生的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EPA拟分别规定 干豆种:1.0 ppm;嫩豆:1.0 ppm,及蔓越橘:1.0 ppm。
  由于有乙酰甲胺磷(Acephate)用于薄荷干草的注册用途, 且乙酰甲胺磷(Acephate)再注册合格决定(RED)已将限量由15.0ppm提高到27.0 ppm,甲胺磷(Methamidophos)代谢物残留的提高幅度估计不会超过1.0—2.0 ppm,因此,对于薄荷干草使用乙酰甲胺磷(Acephate)而产生的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规定 2.0 ppm的许可限量,并将其修改为“胡椒薄荷头”及“荷兰薄荷头”。
    该通报涉及的产品有:棉花、马铃薯、豆、球芽甘蓝、芹菜、蔓越橘、莴苣、胡椒、薄荷、荷兰薄荷、番茄、椰菜、甘蓝、黄瓜、茄子及西瓜。

    本法规于2007年7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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