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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规范经营提示

   2026-01-06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350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职责要求,现就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向全市农产品经营者(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早晚市经营者等)提示如下:
 
  01
 
  落实进货查验
 
  筑牢安全第一道防线
 
  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在购入农产品时,应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的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水产养殖捕捞证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对无法提供上述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坚持审慎原则,主动规避风险,一律不予采购,从源头把控入场产品质量。
 
  02
 
  建设快检体系
 
  提升市场自检能力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总部及门店,要积极建设和完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等基础项目的快速检测设备,配备或培训专职快检人员,对入场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等主要农产品实施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应在市场入口、销售区域、电子显示屏等显著位置进行实时、规范公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供货者)、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日期等。
 
  03
 
  推行“联建共享”
 
  强化入市质量筛查
 
  对于目前不具备自行建设快检室条件的农贸市场、大中型生鲜超市,要积极推行“联建共享”检测模式。通过与周边已建成快检室的农批市场、大型商超建立协作机制,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以“定点送检、巡回抽检、集中送样”等方式,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共享检测资源,确保质量安全管控不缺失。
 
  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方要认真遵守以上提示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来     源:食品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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