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业投入品质量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视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一、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设定许可。不合格的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以及这些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都会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危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等生产经营行为,必须实行许可管理。由于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涉及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我国已出台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因此,本法主要是与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将农业投入品使用中的共性问题予以规范。
二、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抽查是一种事后监管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投入品质量管理手段,已得到广泛使用。本条规定的监督抽查的对象是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机械、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为了防止使用假劣投入品、农兽药隐性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条款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是组织检测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按照本款规定,抽查结果应当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公告、新闻发布会,也可以是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