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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5-12-02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3180
  2025年,甘肃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聚焦农产品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以及不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持续推动《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走深走实,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选了9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嘉峪关市谢某某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物案
 
  2025年1月7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转送函》《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和《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对谢某某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2024年6月,当事人谢某某经营嘉峪关市某养殖农民合作社期间,在明知呋喃唑酮、诺氟沙星系人用药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将上述禁用药品用于治疗场内2头生病的牛犊。
 
  当事人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农业部公告2292号《关于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的禁(停)用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情形,本着处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药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陇南市文县张某某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芹菜案
 
  2025年2月20日,在农业农村部开展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中,文县尚德镇农户张某某露天种植的芹菜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宁波)检测氧乐果实测值超标,判定为不合格。接到通知后,文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查明:张某某在芹菜生产过程中,因其爷爷年迈且不识字误将家中早年购买的禁用农药氧乐果用于芹菜病虫害防治,导致农药残留超标。涉案芹菜尚未上市销售。
 
  当事人张某某在芹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氧乐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掖市甘州区丁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案
 
  2024年10月,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丁某某在绿洲农贸市场销售的辣椒经检测啶虫脒、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丁某某共销售辣椒100公斤,违法所得5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 750元的行政处罚。
 
  四、酒泉市金塔县王某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韭菜)案
 
  2025年1月16日,金塔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酒泉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结果告知函,称王某某售卖的韭菜中禁用农药毒死蜱超标。2025年1月18日,金塔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位于东坝镇棚内种植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农药“毒死蜱”实测值超标,判定为不合格。1月23日,金塔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1月分2次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随水浇灌棚内韭菜。事后,当事人主动对韭菜进行挖除翻犁销毁。
 
  王某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毒死蜱”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金塔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兰州市榆中县田某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5年8月5日,在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和榆中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榆中某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3号蔬菜库里的样品花椰菜经检验“毒死蜱”超标。8月20日,经榆中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该批花椰菜为榆中县新营镇谢家营村马家洼社村民田某某种植,涉案花椰菜共93.5公斤,获利328元。
 
  田某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毒死蜱”花椰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榆中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不合格农产品全部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8元、罚款2790元的行政处罚。
 
  六、白银市会宁县杨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当事人杨某某,为会宁县郭城驿镇红堡子村杏湾社村民。2024年8月在冷棚种植白菜期间,其生产的白菜经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毒死蜱。经立案调查查明:该批白菜实际产量1000kg,按市场单价4元/kg计算,货值4000元。因品种及天气原因未上市销售,部分用于喂鸡,无违法所得。
 
  会宁县农业农村局严格遵循“行刑衔接”工作原则,及时将案件移送会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因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会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农产品未流入市场,会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庆阳市华池县张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芫荽案
 
  2025年6月4日,在庆阳市开展的第一次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庆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华池县悦乐镇温台村新庄自然组蔬菜基地生产经营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当事人张某某有三个芫荽样品检测出氯氰菊酯,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华池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被抽检的芫荽,是在给旁边白菜地上喷施氯氰菊酯时溅施上了。该批次芫荽共采收15kg,以自由采摘的方式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元/kg,违法所得共计4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芫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华池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52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兰州市榆中某某蔬菜保鲜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9月17日,榆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对“榆中某某蔬菜保鲜有限公司”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规定,榆中县农业农村局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平凉市庄浪县某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9月29日,庄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庄浪县某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0月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庄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27日
 
  来源: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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