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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0)

   2025-11-05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56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刘洋经营的砀山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洋经营的砀山梨(抽样单编号为GBP25000000003431243),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经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刘洋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销售商提供错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实际是由砀山县玄庙镇胡文帝销售给被抽样单位的,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给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二、安徽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4431011ZX),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安徽合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米饼(大米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合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米饼(大米原味)(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3937487ZX),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米饼(大米原味)【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安徽胡雪岩堂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茯苓四神膏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胡雪岩堂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茯苓四神膏(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4938680ZX),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茯苓四神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安徽谯兴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亳州市冠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椰子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谯兴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亳州市冠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椰子水(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004939635ZX),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谯兴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亳州市冠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椰子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新区店经营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新区店经营的泥姜(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595930526
 
  ZX),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经检验【噻虫胺、二氧化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泥姜【噻虫胺、二氧化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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