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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尽快修订燕窝从禁止携带、邮寄进入内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有条件性豁免的建议

   2023-08-24 农业农村部1590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9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李应生、朱叶玉如、胡晓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燕窝从禁止携带、邮寄进入内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有条件性豁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旅客携带、寄递燕窝,存在禽流感疫情传播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暂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除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外,其他燕窝产品均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下一步,我部将支持有关部门在确保国家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内,创新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模式,助推大湾区互联互通。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3268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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