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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库与屠宰场距离的答复

   2022-09-29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250
丁寒箫同志:
 
  您好!8月9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库与屠宰场距离”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1“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上述有关污染源、危险源的规定,主要是避免可能对储存粮食造成污染或危害等情况,例举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单位,提出了参考距离。由于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此处不涉及具体测量方法,也不涉及污染源、危险源的权威鉴定。在实践中,应重点把握是否会对库存粮食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宜从环评角度合理判断污染源、危险源的安全距离。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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