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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创建2021年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21〕3号)

   2021-04-01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8400
各设区市(除厦门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2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21〕6号)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2021年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现将《福建省创建2021年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和示范创建等工作。
 
  联系人:省食安办    池秀美   联系电话:0591-83613066
 
  省市场监管局 蔡  敏  联系电话:0591-86296532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创建2021年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和202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闽市监办〔2020〕127号)及《福建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闽市监餐〔2020〕177号)的要求,持续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实施“互联网+”智慧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现制定创建2021年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选择200家(其中:福州市、泉州市、宁德市、南平市各30家;漳州市、三明市、莆田市、龙岩市各19家;平潭综合实验区4家)食品安全基础较好、责任意识较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创建“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的内容、标准及工作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监管部门指导,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达标考评,形成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群体,引领带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共同创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我省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申报对象业态、规模要求
 
  各地申报“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须为规模中型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或300人以上单位食堂,且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年度等级评定为B级或相关行业协会同档次评级(2021年度新开办的餐饮服务量化动态等级为优秀)。
 
  三、创建方式和展示要求
 
  “互联网+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通过采用线下视频展示、线上网络显示、智慧监管等方式,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环节以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风险进行展示,实现阳光操作,便于公众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的一种措施。可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按建设标准自行建设并对公众进行展示,也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集中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对公众进行展示。
 
  (一)展示形式。“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无线或有线)和显示屏,使消费者能够实时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同时,将食品加工制作区域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传输至互联网,监管人员和消费者能够通过登录网络或使用手机终端等方式实时在线观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
 
  (二)展示要素。“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必须公开展示的基本要素分为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关键部位包括:粗加工区、切配区、烹饪间(区)、专间(专用操作区域)、清洗消毒间(区);重要环节包括:进货查验、后厨加工、冷(生)食类食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量化评定等级、健康证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承诺书等。
 
  四、申报与考核评定
 
  (一)申报。县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按照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填写福建省创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创建目标数额的1.2倍,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设区市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区市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分配创建数量的1∶1进行审核推荐,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创建单位。
 
  (二)考核评定。2021年10月25日前,县级食安办会同本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申报的“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建设标准》(附件2)开展初评工作;初评合格的,报请设区市食安办会同本级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考评验收,并形成创建2021年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报告,于2021年11月25日前报省食安办和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验收合格的“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部署落实。各设区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创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推进措施和计划安排,做好申报、推荐和考评验收等工作,确保示范创建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大胆创新,强化指导。各地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创建工作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单位的代表性和示范性,鼓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纳入智慧监管平台集中展示,形成集中示范片区。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和公众对“明厨亮灶”示范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强化企业自律,促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和社会共治氛围。
 
  六、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从2021年省级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400万元,对各地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创建有成效并通过考评验收的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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