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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的通知(陕市监特食〔2020〕1号)

   2020-03-19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80
  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但疫情防控尚未取得最终胜利。为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虽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防疫形势有所好转,但疫情并未得到消除,因此,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不放松,扎实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健康防护,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二、积极参加“三保”行动。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大型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活动,向全国消费者作出庄严承诺: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防疫用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我省部分特殊食品企业积极响应,用实际行动为抗击疫情做出贡献。已参加“三保”行动的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确保产品质量可靠,产品价格合理,产品供应稳定;尚未参加“三保”行动的企业,要积极参加,或参照“三保”行动的要求,保障特殊食品食品市场供应,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提高免疫力类的保健食品等产品的市场供应,维护特殊食品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严格规范宣传行为。近期舆情监测发现,个别地方出现特殊食品打“疫情牌”进行销售的问题,我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规范宣传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张贴《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在产品包装上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警示用语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借防疫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所经营的产品对新型冠
 
  状病毒有预防治疗作用。
 
  特此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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