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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2-1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630
  2019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核查处置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需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流程,明确核查处置要求,指导各地按照“五个到位”做好核查处置工作,切实提高核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督促各地优化核查处置队伍,完善内部核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工作衔接,将核查处置工作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作用,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意见》从“使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信息公开与考核”四大方面,明确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使用范围。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中不合格食品,系指监督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抽样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通知》中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验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通知》中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二)关于工作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个到位”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遵循责任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闭环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原则。
 
  (三)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一是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电子报告或纸质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抽检结果通知书》等文书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二是核查处置的内容。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特殊情况核查处置,复检和异议处理,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核查处置要求。建立核查处置工作协同机制、核查处置工作督办机制、专家分析研判机制、核查处置讨论交流机制,提高核查处置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信息公开与考核。一是核查处置信息应向社会公布。分级负责信息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抽检情况、问题原因、整改措施、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对信息公开内容,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充分研判,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准确、权威。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防止产生负面舆论效应。二是加强核查处置工作成果运用。在核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和信息抄送给相关业务处(科)室。跨行政区域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抄送给相关的监管部门。核查处置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三是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考核。省局将核查处置工作纳入各市年度考核。不合格食品立案率、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和信息公开率等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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