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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号)

   2019-03-03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2780
核心提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39号〕,涉及湖北省松滋神农食品有限公司。现将该企业不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39号〕,涉及湖北省松滋神农食品有限公司。现将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8日,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自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商场销售的标称松滋神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430990),经检验,磺胺类(总量)和多西环素(强力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松滋市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责成稽查大队和八宝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厂生产的批号为2017年12月30日“乌鸡”32件,每件10只,共320只,保质期一年。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了北京广能华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22元/只,由北京广能华发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销售。截至到2018年8月16日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产品已销售31件(310只),因售出的产品为即买即食,故无法召回。北京广能华发商贸有限公司留样的1件(10只),产品已召回。召回的10只“乌鸡”于2018年9月28日在松滋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焚烧)。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松滋神农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040元;
 
  (二)处罚款2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金额2704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松滋市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原料进货把关不严,检验人员工作疏忽,抽样数量和抽样比例偏小,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企业针对出现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供应商采购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把好源头控制关;2、加大抽检数量和抽样比例;3、当事人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了处分和处罚。2018 年 10月16日松滋市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和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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