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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8号

   2019-03-01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43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青海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5批次不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青海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18年8月8日在青海海东市平安区国贸购物商场抽检的韭菜(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7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2018年8月13日在西宁市城西区谢玉轩食品店抽检的鸡蛋(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8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三)2018年8月14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五分公司抽检的活梭边鱼(L)(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14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四)2018年8月15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抽检的绿丰柴鸡蛋(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13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五)2018年8月13日在青海金座尚客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梭边鱼(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8月13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
 
  (一)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东市平安区国贸购物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国贸购物商场负责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企业购进8.5公斤、已销售8.5公斤,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因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韭菜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进行召回。
 
  (二)西宁市城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西区谢玉轩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谢玉轩食品店负责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企业购进186公斤、已销售186公斤,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因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鸡蛋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进行召回。
 
  (三)西宁市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五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五分公司负责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企业购进5公斤、已销售5公斤,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因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活梭边鱼(L)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进行召回。
 
  (四)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负责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企业购进9公斤、已销售7.8公斤。已召回不合格产品9公斤。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9公斤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封。
 
  (五)西宁市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北区青海金座尚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青海金座尚客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企业购进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因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韭菜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进行召回。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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