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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黑市监通〔2019〕6号)

   2019-02-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730
核心提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号),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产企业、3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号),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产企业、3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鑫盛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干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鑫盛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哈尔滨干肠,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1232418,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S18100453,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规格为110g/袋,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哈尔滨鑫盛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生产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哈呼市监食罚〔2019〕1号):(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2)罚款5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哈尔滨市尚志市家得乐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尚市监不予处字〔2018〕19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企业生产该批次产品熟制工艺完成后,在风干过程中受到了污染,之后灭菌过程中温度不够,导致菌落总数超标。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5日,现已不再生产。
 
  二、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1232375,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S18100447,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日,规格为350g/袋,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生产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佳郊市监处字〔2019〕002号):(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89315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哈尔滨市尚志市家得乐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尚市监不予处字〔2018〕19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灭菌工人操作全自动灭菌线时放入产品过多,杀菌不彻底,导致菌落总数项目超标。该生产企业已于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4日进行全面整改,加强对卫生环境把控及工作人员培训。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三、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阿城广场店销售的标称哈尔滨义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义利风味小肚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阿城广场店销售的标称哈尔滨义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义利风味小肚,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1232449,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S18100429,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规格为360g/袋,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哈尔滨义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生产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哈食药监食罚〔2018〕12053号):(1)没收违法所得8.84元;(2)罚款50000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阿城广场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哈阿)食药监〔2019〕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该企业生产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洗手消毒,导致菌落总数超标。企业已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8日进行全面整改,加强对卫生环境把控及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辖区监管部门已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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