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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2018-11-30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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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泻大米是指日本新泻县产稻谷及新泻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泻大米是指日本新泻县产稻谷及新泻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泻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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