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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4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18-09-20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090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20大类食品80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90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川汇区七好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百尔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葡萄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6%vol,标准规定为9~10%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漯河市源汇区联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漯河市友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馒头(韧性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48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河南美道家实业有限公司文化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市冬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冬有枣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5,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荥阳市贾峪镇福万家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冠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20,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5.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杞县明德堂莫氏酱园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酱黄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35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郑州高新区百乐购副食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乾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腐竹,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5.56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7.焦作市山阳区宏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郑州福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花生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37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8.洛阳小不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鲜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6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文峰区永峰副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郑州人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小杂粮,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600CFU/g、20000CFU/g、23000CFU/g、28000CFU/g、29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0.商水县国富副食门市部销售的标称新密市凯利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滑头海苔味(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4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1.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杞县明德堂莫氏酱园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酱红萝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56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安阳市优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原阳县宇康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紫薯果子(油炸型糕点),霉菌检出值为16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5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3.文峰区宏运食品批发南门店销售的标称郑州福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4.河南美道家实业有限公司文化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濮阳市龙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铁棍山药脆片,大肠菌群检出值为360CFU/g、110CFU/g、<10CFU/g、<10CFU/g、<1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2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周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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