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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909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0期)

   2018-07-2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020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江苏省食药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江苏省食药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1类食品90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89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其中水果制品49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130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9批次,不合格4批次;糕点182批次,不合格5批次;速冻食品51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190批次,不合格5批次;酒类51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98批次、糖果制品55批次、蔬菜制品29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45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铜山区易买得中心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桂花糕(熟粉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1-17,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70CFU/g,90CFU/g,80CFU/g,60CFU/g,17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铜山区易买得中心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黑芝麻糕(熟粉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1-22,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70CFU/g,e60CFU/g,130CFU/g,30CFU/g,14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供销食品厂生产的糖麻花,生产日期为2018-04-29,霉菌检出值为18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四)昆山市千灯镇吉玛特生活购物中心张浦店销售的,标称为丹阳市恒泉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镇江特产香醋,生产日期为2018-03-23,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4.4g/100mL,标准规定不低于4.50g/100mL。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盐都区美佳食品厂生产的京果,生产日期为2018-02-0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4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六)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世纪灵联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镇江市恒庆酱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亮厨牌味极鲜酱油,生产日期为2018-01-06,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46g/100mL,标准规定不低于0.80g/100mL。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七)泰州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南通华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理牌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18-01-03,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8×104CFU/g,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世纪灵联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镇江市恒庆酱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亮厨牌味极鲜酱油,生产日期为2017-10-09,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36g/100mL,标准规定不低于0.80g/100mL。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九)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味中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粉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18-01-13,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11g/100g,标准规定不低于0.30g/100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宿迁经济开发区润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淮安市红旗食品厂生产的鱼皮花生(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3-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3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宿迁经济开发区大果园炒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南京市江宁区苏乐食品厂生产的鱼皮花生,生产日期为2018-01-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1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宿迁市宿城区贝多精品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扬州市凯创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琥珀核桃,生产日期为2017-10-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4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东海县牛山金宇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新疆吐鲁番鄯善县天龙葡萄酒厂生产的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2-02-0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四)淮安市清河区为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麻辣味),生产日期为2017-12-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3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五)淮安市清浦区胡氏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金湖全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椒盐味),生产日期为2017-11-2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2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六)淮安市清江浦区捷众汇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枣,生产日期为2017-12-10,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65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七)南京市江宁区武德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昆山金凤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鱼(速冻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4-1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5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低。
 
  (十八)标称为连云港金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酒,生产日期为2018-01-08,酒精度检出值为39.3%vol,标准规定为41.0~43.0%vo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九)金湖县永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南京海鲸食品厂生产的野山椒凤爪,生产日期为2018-03-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1.29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二十)金湖县永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南京海鲸食品厂生产的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2-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2.5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镇江、扬州、连云港、泰州、盐城、宿迁、淮安、昆山等设区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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