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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92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9期总第140期)

   2018-07-10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230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淀粉及淀粉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392批次,抽检合格样品378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产品信息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产品情况通告如下:
 
  (一)麦积区桥南金都食品超市销售的武山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787mg/kg,标准规定为≤ 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天水市金都商城有限公司金都商厦店销售的韭叶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757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 麦积区道南景园爱家乐超市销售的精品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610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麦积区桥南金都食品超市销售的武山韭叶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32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麦积区桥南金都食品超市销售的武山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846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秦州区华裕超市销售的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23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秦州区华裕超市销售的韭叶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4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秦皇岛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带(段),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2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陇南庆丰商贸有限公司庆丰超市销售的大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592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武都李文菊调味品摊点销售的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54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平凉市崆峒区万家超市东郊一分店销售的粉条(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67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平临夏市百盛超市军民街店销售的蕨根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52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甘南州佳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本地纯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04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临夏州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园路分公司销售的珍珠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02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天水市、陇南市、临夏市、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8年10月上旬由省局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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