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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泡椒鸡拐(辐照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9号)

   2018-05-27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5770
核心提示: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泡椒鸡拐(辐照食品)。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泡椒鸡拐(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399363;产品名称:泡椒鸡拐(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17-11-15;规格型号:250克/袋;保质期:180天;被抽样单位: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云南禾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2袋,共计5.5公斤,货值259.6元;已销售22袋,共计5.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武侯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及储运不当所致。武侯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武侯区局已于2018年2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武侯区局于2018年3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武侯区局于2018年5月14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免于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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