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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盐焗鸡翅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号)

   2018-05-27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360
核心提示: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盐焗鸡翅。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盐焗鸡翅,抽样单编号:GC17000399315;产品名称:盐焗鸡翅;生产日期:2017-12-07;规格型号:120克/袋;保质期:9个月;被抽样单位: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云南老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昆明多吉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2袋,共计3.84公斤,货值288元;已销售32袋,共计3.84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所致。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双流区局已于2018年2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区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流区局于2018年3月19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免于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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