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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意见的函

   2017-12-01 农业部9970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154种兽药和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9种兽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另行发布。
 
  现征求你委(局)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请附电子文档。
 
  相关标准文本在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http://www.caqs.gov.cn)下载。
 
  联系方式: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郝利华
 
  电话:010-62103930
 
  电子邮件:hlh060328@163.com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秦彰宪
 
  电话:010-59192387
 
  电子邮件:scszl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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