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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7〕44号)

   2017-03-23 内蒙古自治农牧业厅5250
核心提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1号)(以下简称《监控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下达2017年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安排
 
  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全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各盟市兽医管理部门组织官方兽医配合各检测机构抽样。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兽药监察所分别承担兽药残留监控检测任务700批次、400批次、200批次(具体任务见附件1);各盟市、旗县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出现阳性样品由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
 
  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原则
 
  (一)法定原则
 
  1.兽药残留监控的抽样和检测工作按农业部《官方取样程序》和《监控计划》中规定的《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执行。
 
  2.快速检测筛选方法必须采用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由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上报确证检测结果。确证检测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二)预防偏差原则
 
  按照“发现问题是业绩、消除隐患是政绩”的新理念,从抽样、检测等各个环节创新工作机制和模式,减少偏差的出现。
 
  1.样品一般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抽取,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
 
  2.计划任务中部分样品由自治区组织相关人员,以飞行检查的模式进行抽样(见附件1)。
 
  3.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组织对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兽药监察所检测样品中一定比例的留样,送其他残留检测单位进行复核检测。
 
  4.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安排50批次确证检测、跟踪检测任务,各盟市、旗县快速检测检出阳性的,必须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并将留样送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
 
  (三)追溯原则
 
  1.采样时要做好动物或动物产品来源单位或个人等信息记录,填写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附件2),特别是在屠宰场所抽样时要查证相关检疫证明并登记证号,对无相关检疫证明的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取得相关检疫证明前不得屠宰。
 
  2.经兽药残留确证检测超标或呈阳性的样品,检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同时通知样品来源盟市兽医局,并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发现一个超标或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追加抽取5个样品。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残留超标或呈阳性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或呈阳性的检测报告后,启动追溯程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
 
  (一)根据兽药残留超标或呈阳性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凡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凡发现禁用药物的要核查养殖场的兽药使用记录、购进记录、购进凭证,查明来源。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兽药、违禁药物要收缴销毁,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自治区对进入我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四)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测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六)凡发现动物及其产品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呈阳性的,将有关证据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各检测机构于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11月25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附件2、3、4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各兽药监察所的工作给予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
 
  (四)强化应急管理,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完善兽药残留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及时依法处置。
 
  
 
  内蒙古自治农牧业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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