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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宠物饲料(食品)和Ⅱ类饲料添加剂产品通用名称标注问题的通知

   2017-03-22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信息中心74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4-05-1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有关单位
【发布单位】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5-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新的《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2013)将于2014年7月1日实施,现就宠物饲料(食品)和Ⅱ类饲料添加剂产品通用名称标注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宠物饲料(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独立项,项目编号为20110853-Q-469,目前正在制定中,因此,《饲料标签》(GB 10648-2013)不适用于宠物饲料(食品)。
 
  二、鉴于部分按原《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的Ⅱ类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而这类产品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不完全等同,因此,在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上述产品其通用名称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标识:
 
  1、通过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Ⅱ类饲料添加剂产品,其通用名称表述为“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另起一行标注“原饲料添加剂(Ⅱ类)”字样;
 
  2、其余Ⅱ类饲料添加剂产品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另起一行标注“原饲料添加剂(Ⅱ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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