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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对西安市莲湖区刘邦良等5家门店5批国抽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2016-01-13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770
核心提示:  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57号通告中,涉及西安市莲湖区刘邦良等5家门店销售的5批水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57号通告中,涉及西安市莲湖区刘邦良等5家门店销售的5批水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莲湖区刘邦良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药监局收到总局全国水产品监督抽检中西安市莲湖区方欣食品有限公司炭市街副食品市场分公司1层C区18号门店刘邦良销售的桂鱼检出禁止添加孔雀石绿成份报告后,立刻启动了24小时限报核查处置工作,责成西安市食药监局即对该店下达全面停止销售、督促尽全力召回不合格水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经西安市莲湖区食药局调查:2015年5月25日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桂鱼36.7斤,已全部销售。西安市莲湖区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25元;2.罚款26000元。罚没款合计26069.25元;3、责令改正。
 
  (三)整改情况:西安市莲湖区西安方欣食品有限公司炭市街副食品市场分公司1层C区18号刘邦良水产批发商行的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二是要求上游供货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确保不购进不合格水产品。
 
  二、西安市未央区林文英水产批发商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药监局收到总局全国水产品监督抽检中西安市未央区林文英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鲶鱼检出禁止添加孔雀石绿成份报告后,立刻启动了24小时限报核查处置工作,责成西安市食药监局即对该店下达全面停止销售、督促尽全力召回不合格水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经西安市未央区食药局调查:2015年5月23日西安市未央区林文英水产批发商行从一钓鱼者处购进鲶鱼20斤的,截止2015年6月25日,全部售完。西安市未央区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
 
  (三)整改情况:西安市未央区林文英水产批发商行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完善水产品购销索证索票台账制度。二是加强对自身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知识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不购进不合格水产品。
 
  三、西安市新城区林国华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药监局收到总局全国水产品监督抽检中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68号盛秦胡家庙海鲜市场4区北排7号林国华销售的石斑鱼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报告后,立刻启动了24小时限报核查处置工作,责成西安市食药监局即对该店下达全面停止销售、督促尽全力召回不合格水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经西安市新城区食药局调查:2015年5月26日林国华(新城区新新水产)从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77号知渔海鲜市场一层C06号蔡氏海产品经销商行购进的,截止2015年6月25日,已全部售完。西安市新城区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
 
  (三)整改情况:西安市新城区新新水产批发商行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二是要求上游供货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确保不购进不合格水产品。
 
  四、西安市新城区蔡氏海产品经销商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药监局收到总局全国水产品监督抽检中西安市新城区蔡氏海产品经销商行销售的石斑鱼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报告后,立刻启动了24小时限报核查处置工作,责成西安市食药监局即对该店下达全面停止销售、督促尽全力召回不合格水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经西安市新城区食药局调查:2015年5月27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石斑鱼共计18公斤,已全部销售。西安市新城区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整改情况:西安市新城区蔡氏海产品经销商行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二是要求上游供货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确保不购进不合格水产品。
 
  五、西安市新城区一恒海产品商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5年6月25日,省食药监局收到总局全国水产品监督抽检中西安市新城区一恒海产品商行销售的石斑鱼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报告后,立刻启动了24小时限报核查处置工作,责成西安市食药监局即对该店下达全面停止销售、督促尽全力召回不合格水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经西安市新城区食药局调查:2015年5月27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石斑鱼共计22.5公斤,已全部销售。西安市新城区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处罚款人民币9910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三)整改情况:新城区一恒海产品商行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二是要求上游供货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确保不购进不合格水产品。
 
  特此公告。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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