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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分析

   2006-09-1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880

由于在不同的资源条件、生产要素结构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下发展,各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各有特点。经过认真的分析对比,把国外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分为四种类型:合同制、农业合作社、农工商综合体和联营体。

1 合同制

1.1 合同制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制是指私人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严格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其特点是:

1.1.1 农业生产与私人工商企业是独立的经营主体 由于双方均保持经济上、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都能够发挥自己的经营灵活性。

1.1.2 农业生产的合同销售从本质上讲属于期货交易,不用现货交易 因为签订合同与交货不同时发生,农场主在农业生产前签订生产合同,根据合同决定种植或养殖什么品种,多大面积或数量。

1.1.3 合同的内容非常规范、标准 在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这种合同已经规范化,形成了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品种、数量、种植或养殖要求、价格、交货时间、地点、交易方式等。农场主依合同生产出的农产品直接由合同加工商或批发市场等收购。

1.1.4 合同制适应面广泛 农场主与农业合作社之间、与私人公司之间、与各种行业管理委员会之间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产品的销路或收购。

1.2 合同制的适应条件

由于合同制的灵活性、独立性等多种优点,该种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适应面很广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可以采用。它的适应条件如下:

1.2.1 依法签约、履约 由于合同制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农产品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合同应受《合同法》的约束。双方当事人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这样可以保持一种稳定的经济关系,避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1.2.2 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收购商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合同的特征之一,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能自主决定他所占有或拥有的土地种什么、怎么种。考查国外各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可以发现,无论农场面积非常大还是地块狭小,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以农户只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为前提,即以农户的私有制或私人占有制为前提。有的国家农场由私人所有,有的国家农场所有权归国家、但实行水佃田。只有保持农场的家庭独立经营制,才能保证土地的自由流转和农场主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2.3 政府职能部门不以行政命令干涉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权 这是保证合同制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应是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能以行政命令直接干涉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否则政府职能部门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2 农业合作社

2.1 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

就农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者的联结机制来讲,其特点如下:

2.1.1 从内部行为规则上遵循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合作社赖以建立、运作的准绳和基本规范,也是保障合作社性质,维系各类合作社共性的根本依据。各国农业合作社内部的一切活动按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原则进行,合作社原则包括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发展等。

2.1.2 农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者的联结机制的两重性 第一,从业务上看,两者的联结靠合同。参加合作社的每个农场主与合作社订立农业生产和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各种条件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结算和支付方式等。第二,农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者是具有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由于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其分配原则是有偿服务,盈利返还。内部实行年终盈余分配制,年终利润按10%-15%留作储备金或公积金后,其余利润按比例返还给社员。这样,社员不仅可以得到初级农产品的利润,还可以得到农产品加工、销售后那一部分增值利润的一大部分。即通过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农业生产者可以得到比单纯的合同制更多的利润。

2.1.3 农业合作社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规范下发展壮大起来的,享受国家政策支持和减免税待遇 这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其设立须依法进行,如日本的《农协法》,美国的《合作社法》都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程序。二是其运营要依法进行,这时的法律依据是民商法、企业法等。各国政府对合作社在销售领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立法给予优先权和照顾。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依靠政府支持不仅掌握了一部分食品工业,并且为此建立了跨行业机构。如法国的“全国甜菜、甘蔗和制糖、烈性酒工业行业集团”负责甜菜生产、海外属地的甘蔗生产以及糖和烈性酒的生产,这个行业集团在国内国际贸易中都出色地维护了会员的利益。美国政府对合作社也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扶持,联邦和州级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共达85部,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发展的总投资多达20亿美元,政府对合作社返还给农民的利润免税措施也鼓励了它的发展。

2.1.4 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构造多样化,综合型和专业型合作社相结合 一些生产专业化程度高、规模大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等以专业型合作社为主,一些农场规模较小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既有综合农协又有专业农协。

2.2 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条件

2.2.1 按国际合作社原则规范农业合作社的内部行为是最关键的因素 农业合作社内部如何运作是合作社能否维持下去的关键。许多合作社都经历过这一严峻考验。国际合作社的章程和原则是一个半世纪合作社运动的结晶,应成为各国合作社正常运行和共同遵守的规则。

2.2.2 政府支持和立法是促进和保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条件 历史经验表明,当政府采取扶持政策时,合作社的发展很快,当政府采取参与政策时,合作社的发展向全国性、行业性的方向发展。总之,政府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促进条件,政府对合作社的立法是合作社发展的保证条件,使合作社沿着规范的、正确的方向发展。

2.2.3 农业合作社可以利用农工综合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采用合同协议的方法与农工综合体实行横向联合;或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向上游或下游产业扩展;更多的则可以通过合同的方法同别的企业组成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合作社这种横向的、纵向的联合,既能克服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增加产品销路,又能减少产、供、销之间的中间环节,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2.2.4 销售合作社、加工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作为龙头 他可带动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3 农工商综合体

3.1 农工商综合体的概念和特征

农工商综合体是指把农业生产本身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或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过程的若干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溶合为一个企业。综合体实行统一核算,形成完全垂直一体化的综合经营。这种方式主要是由工商企业渗透到农业中,通过购买或租种土地兴办农场或与从事高度专业化生产的大农场合作实现的。其特征如下:

3.1.1 联合形式多样 第一,后向联合,即大农业链条中的产后环节与生产环节实行一体化经营,比较突出的是食品加工企业和商业销售部门,他们有加工企业,甚至拥有自己的包装厂、运输队、冷库和销售网络。第二,前向联合。即大农业链条中的产前与生产环节实行一体化经营,前向联合方式以农用品供应部门为主,其中饲料生产企业最为活跃,其好处是为自己的产品提供销路。肉鸡生产最为典型。第三,跨行业企业集团把业务扩展到农业领域的农工综合体,如20世纪70年代,波音公司等一批大公司相继建立起大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及制造业垂直联合的农工综合体。

3.1.2 组织形式规范 农工商综合体内部采取的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或股份制。每种组织形式都有法可依。依据的法律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各国都有相应的立法。完全依法规范内部组织管理和操作。农工商综合体一般为大型专业化企业,如养禽厂、养猪厂、饲料加工厂等等。

3.1.3 农工商综合体与其他经营实体进行合同制联合 在本身的小系统之外,农工商综合体还与其他经营实体通过合同制进行联合。复合、交叉的联合方式进一步拓宽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范围。

3.1.4 农工商综合体有多种类型 农工商综合体集服务和生产于一身,表现为单一经济实体内部相互关联的经济过程。 

3.1.5 农工商综合体具有的优势 如降低成本,加快了产品投入市场的速度。尽管有优势,但它并未成为各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因为各国为了保护家庭农场经营,对农工商综合体的一体化经营实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农工商综合体通常为大规模经营,需要大量投资,只有财力雄厚的公司才能承担得起。而有财力的大公司未必都会选择风险性大的农业投资。所以在许多国家,如美国除了农工商综合体外,大多数涉农公司采取了“公司+农户”的合同制经营方式,合同制适合美国家庭农场独立经营的国情,对双方都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优惠,因而战后成为美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类型。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西欧、加拿大等亦如此。

3.2 农工商综合体的适应条件 

3.2.1 农工商综合体一般是工商资本或金融资本直接投资兴办的工厂式农业企业 这类企业规模很大,资本集中垄断程度高,都有自己庞大的销售集团和网络系统。例如意大利著名的费鲁齐集团公司,除了石油不是自己生产的以外,从农业生产、农用生产物资的供应、农产品加工到销售全部由本公司完成,经营规模相当大。

3.2.2 农工商综合体的业务范围一般是容易形成工厂化经营的领域 例如农业机械、养鸡、养牛等。具体的养鸡行业,从育雏、养殖、屠宰、加工,包装到销售全部形成工厂化生产。在美国、日本、韩国、泰国都有养鸡业的大型的农工商综合体。

4 联营体

4.1 联营体的概念和特征

联营体又叫混合型公司,是指由工业、商业、金融及农业企业等多种资本以相互控股投资形式混合而成的联营体。其特征有:

4.1.1 联营体的组织形式有合作制和股份制 合作制中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按合作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和取得报酬。股份制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各股东按自己的投资比例在公司股东大会中行使权利,分取利润。股份制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内部治理结构能保证股东的利益得以实现。所以近年来一些公司互相投资,形成了许多股份制企业。例如法国的国有矿化公司所组织的综合体,其股东包括几十家工矿企业、商业运输公司、银行服务和几百家合作社等。经营范围从农产品生产、加工、收购、储运、销售、出口,到矿山开发、化肥、农药、机械制造和科研服务等样样均有。在美国、加拿大、比利时、刚果都有它的分公司。这种“内容丰富的联合体”或联益公司,比农业合作社更为灵活。与一般合作社不同的是,它可以收购和销售非社员的产品。

4.1.2 联营体多是跨国农业集团,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通过跨国公司或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联营等形式,疏通国际农产品市场渠道,已成为一种有效途径。因为农业公司利用跨国公司业形成的广大的国际销售网络,可以降低开发市场的成本;跨国公司则可以利用农业公司的农产品优势,扩展自己的营销范围。如可口可乐公司,1990年收买了与食品加工有关的年销售额达39亿美元的华斯食品公司,成功地进军国际食品市场,成为跨国农业综合企业。

4.1.3 联营体还包括政府办的各种行业管理委员会 一般由政府、农业合作社、相关的企业和农场主共同组成。如法国的各种大宗农牧产品协会、澳大利亚全国羊毛协会。协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行情,确定产品的收购价格、质量标准,与农场主签订种养合同。建立这类组织的目的,一是政府为了掌握大宗农牧产品、稳定市场,二是统一出口价格,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这种行业管理委员会属于官办,政府参股投资,但在行为上均是公司性质,政府是最大的股东,吸收其他工商企业或农业合作社作股东。

4.2 联营体的适应条件 

由于联营体是市场竞争中较高层次的组织形式,一般形成对某个或某些行业的较大范围的垄断。因此,它的适应条件比较严格。

4.2.1 已有较大规模的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只有当某个行业有了较大规模的发展时,才有可能形成行业协会,政府对其投资才有利可图。只有某个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并有良好前景时,其他企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才会对其加大投资,以获得更高的利润。或者某个农业生产行业已经在全国形成了规模化经营,有农业合作社网络。

4.2.2 有多种资本投资 例如,泰国养鸡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着三类资本,即华侨资本、泰国和日本合资、华侨和日本合资。这三类资本的共同渗入,垄断了肉鸡的生产与进出口业务。正大集团就是由这多种资本形成的东南亚最大的农工商综合企业集团的联营体。

以上四种类型有的国家以一种为主,有的两种或更多,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更好。因此我们不能照抄照搬,而要视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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