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4-11-28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4070
核心提示: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