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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1-19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3810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文文号】农渔发〔2008〕2号

    【签发时间】2008年1月17日

    【印发时间】2008年1月18日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并经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该制度实行六年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水生生态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期制度,切实做好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定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

    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当前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大对“三农”投入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长效机制。

    二、完善监督管理,确保禁渔秩序稳定

    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保证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要根据本地实际,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省、市、县际交界水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结合禁渔期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要会同长江下游相关省市加强对长江刀鲚、凤鲚的捕捞限额专项管理,在资源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时间,保护长江刀鲚、凤鲚资源,维护长江下游的禁渔秩序。

    三、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民增收和水域生态修复

    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主动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有效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纲要》和为渔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开展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制定2008年增殖放流方案,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增殖规模,规范增殖管理,做好增殖效果评价,使广大渔民能够真正得到实惠。要加强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价,为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四、关心帮助渔民,增进渔区社会和谐

    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事关渔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执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渔民在禁渔期间的生产生活困难;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争取将受禁渔期影响的渔民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渔民基本生活需要;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增加禁渔补助经费,将禁渔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主动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渔民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切实提高渔民的转产就业能力。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管理水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为契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自觉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增强服务渔业、服务渔民意识,在禁渔管理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一线渔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实施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禁渔绩效评估体系,提高广大基层渔政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加强与公安、海事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适时开展不同地区间交叉执法,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

    六、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禁渔环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有关新闻媒体深入渔区、码头、渔船和水产品市场,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要着力宣传长江禁渔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的意义,对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作用。宣传内容要突出时代特色、讲求实效,要用具体详实的事例说明长江禁渔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禁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禁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水上工程建设、水域污染及水域生态灾害等损害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的情况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禁渔期结束后,请各地对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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