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永修县某某趣餐饮店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超范围经营凉菜案
案情简介: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永修县某某趣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超范围经营凉菜“香辣黄瓜”、“香辣秋葵”、“白灼秋葵”、“香辣皮蛋”,经查询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并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该餐饮店进行核查。经查:该餐饮店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已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平台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凉菜属于高风险冷食类食品,冷食凉菜无需高温复热,加工、储存、分装任一环节管控不当,极易滋生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致病菌,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超范围经营凉菜的代表性案件。一方面,通过依法处罚厘清线上线下餐饮经营许可边界,纠正“线上经营标准更低”的错误认知,有力震慑外卖商户超范围售卖凉菜普遍乱象;另一方面,推动网络第三方平台落实入网审核义务,补齐线上监管短板。同时以本案开展警示教育,引导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防范凉拌菜引发食源性疾病风险,守护群众线上就餐饮食安全。
案例二、武宁县某烧烤店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案
案情简介: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烧烤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店内的烧烤货架上发现已开封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材料1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食品安全无小事,过期食材严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本案中,该烧烤店疏于食材日常管理,违规使用已开封过期食品原料从事经营活动,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的监管态度,依法查处,有力震慑餐饮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食材自查清理,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武宁县某某记餐饮店涉嫌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制作食品案
案情简介: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同检测机构对武宁县某某记餐饮店(煎炸过程用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煎炸用油质量直接关系食品食用安全,油脂极性组分超标是线上餐饮行业常见的隐蔽性食品安全风险。相较于过期食材显性问题,油品质量问题更易被商户忽视。本次抽检执法精准排查隐蔽性风险,明确餐饮单位需定期更换煎炸用油、落实食材质量检验要求,杜绝不合格食用油流入餐饮环节。
案例四、湖口县某餐饮店多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案情简介: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对该店从业人员逐一比对健康证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七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经了解,当事人经营者承认因疏忽及员工流动等原因,未严格审查新入职员工健康证明取得情况,也未督促老员工在健康证过期后及时新办健康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鉴于其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整改,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刚性要求,“管理疏忽”和“人员流动大”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执法部门坚持“零容忍”与“惩教结合”,通过警告处罚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警示餐饮单位须严格落实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五、湖口县某餐饮店设置虚构价格案
案情简介: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线下菜单价格与线上价格不一致,外卖平台店铺上推出的菜价标注出原价、现价两种对比菜价:一种为中间划线的原价,一种是没有划线的优惠价,经调查,该店按较高价格的中间划线的原价没有实际销售过,也没有实际销售记录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案情评析: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未能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该案警示市场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六、德安县某相思板栗店、某阳炒货安居路店涉嫌销售假冒牛肉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6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联合检查中发现,德安县某相思板栗店、某阳炒货安居路店涉嫌销售假冒牛肉干,当日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下午将涉案食品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7月29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公司《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涉案食品无牛肉成分。经执法人员初步询问调查,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7月15日,当事人销售金额6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两当事人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情评析:牛肉干属于群众日常消费的休闲食品,往往有不法商家使用猪肉、鸭肉等其他肉制品冒充牛肉制作牛肉干,虚标原料、虚构产品成分,属于典型消费欺诈,误导、欺骗消费者,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食品违法行为,直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稿源:餐饮食品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