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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2026-08-26 09:19IP属地 陕西1920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以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案
 
  2026年6月18日,亳州市、谯城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谯城区某卤菜店进行检查,在其生产加工现场查获食品添加剂日落黄2盒及烤鸭、猪头肉等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起多次网购日落黄,并将其用于烤鸭浸泡着色,猪头肉亦使用其他着色料加工后销售。经检验,烤鸭日落黄检出值0.0444g/kg,猪头肉检出值0.00772g/kg,均不符合GB2760-2024标准要求(熟肉制品不得使用日落黄)。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长期摄入可能损害肝肾功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5月至6月,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多份检验报告,均指向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存在食品添加剂违规问题。经查,①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生产莴笋干700袋(规格100克/袋),售价4.20元/袋。该产品先后被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样送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及Q/YMT 0007S-2023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后仍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2940元,违法所得2940元。②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生产规格为45g/袋的黄瓜干1000袋,销售价格为1.70元/袋。该产品被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样送检,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1700元。上述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640元,违法所得共计464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40元、罚款65000元及责令停产停业30日的行政处罚。
 
  三、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超市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6年1月21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利辛县某水果超市店经营的龙眼开展监督抽样检验。抽检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为0.122(标准指标≤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从利辛县城南水果市场购进涉案龙眼7.5kg用于销售,购进单价19.3元/kg,销售单价24元/kg。至案发时,涉案不合格龙眼除抽检耗用6.57kg外,剩余部分由经营者自行食用,经营场所内已无对应产品库存;涉案不合格龙眼货值金额共计157.68元,违法所得30.88元。当事人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没款共计4030.88元的行政处罚。
 
  四、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干贡菜案
 
  2026年1月15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当事人涡阳县李明宇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干贡菜产品,柠檬黄添加剂指标不符合GB 2760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核查发现同批次干贡菜已全部销售完。经查,当事人购买涉案干贡菜共60公斤,收购价54元/公斤、售价56元/公斤,货值3360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包子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案
 
  2026年3月13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包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设立专门区域或专用设备并张贴“食品添加剂”字样。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仍未设立专门区域或专用设备并张贴“食品添加剂”字样,属拒不整改。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加工包子时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设立专门区域或专用设备并张贴“食品添加剂”字样,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期限届满后,仍未设立专门区域或专用设备并张贴“食品添加剂”字样,拒不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5月8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省级食品监督抽检验不合格报告事项,对当事人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检验山梨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的“100%苹果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共生产不合格涉案批次产品“100%苹果汁”1000kg共计1359袋(150ml×5包/袋),产品出厂价3.2元/袋,网售价5.67元/袋,货值金额7705.53元,违法所得3356.73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56.73元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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