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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曝光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6-08-06 11:41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1480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纵深推进全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查处“网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入网餐饮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第六批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全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守法律底线、主动自查自纠、诚信规范经营,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阳市区杨幺妹烧烤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幺妹烧烤”在售商品“骨肉相连”,平台页面标示主料为“猪肉”。经核查,该食品为当事人采购的预包装“骨肉相连”,配料表显示主料为鸡肉、软骨等,不含猪肉,当事人公示的主料信息与实际原料构成不符,属虚假宣传。涉案商品页面显示月售30单,售价4元。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后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从轻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虚构食品主料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对网络餐饮行业虚假宣传、食材信息不实等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警示各类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如实公示商品信息、严把食材原料关,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有效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旌阳区二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7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二场?围炉煮串?深夜食堂”在售商品“蟹肉棒”,平台页面标示主料为“蟹肉”。经核查,该食品实际为当事人采购的预包装“模拟蟹足棒”,配料表显示主料为鱼糜、淀粉等,不含蟹肉,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的主料信息与食品实际原料构成不符,属虚假宣传。涉案商品页面显示月售0单,售价3.7元/份。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后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从轻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虚构食品主料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对网络餐饮行业虚假宣传、食材信息不实等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警示各类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如实公示商品信息、严把食材原料关,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有效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什邡市潘蒙餐饮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于2025年12月26日对什邡市潘蒙餐饮店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实测值0.310(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红糖馒头(自制)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用面粉、红糖粉、白砂糖、酱油、酵母、泡打粉、小苏打、水、菜籽油、甜蜜素混合制作而成的,共制作了50个,销售单价为2元/个。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红糖馒头(自制)中的10个,以2元/个的单价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40个以5元3个的价格已全部销售给普通消费者,50个红糖馒头(自制)销售额共8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红糖馒头(自制)原材料中的面粉和甜蜜素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相关凭证,甜蜜素已自行销毁。当事人购进红糖粉、白砂糖、酱油、酵母、泡打粉、小苏打、水、菜籽油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馒头(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制售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主体责任,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也为其他餐饮单位敲响警钟,各经营主体需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案例四: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绵竹市黄氏小海丁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0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绵竹市黄氏小海丁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网店,于2025年8月上架商品“烤骨肉相连”,当事人在编辑商品信息时,将该商品主料标注为“猪骨肉”,实际所销售“烤骨肉相连”所用原材料的配料表主要为鸡胸肉和鸭锁骨,并无猪骨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正确公示所售菜品原材料信息,确保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避免被虚假功效、成分、认证等内容误导,从而实现理性消费。通过查处此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提升了监管公信力,形成“监管部门执法、经营者自律、公众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效能提升。
 
  案例五: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江县兴隆镇刚巧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5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中江县兴隆镇刚巧饭店开展线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天然维E植物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3日以2元/瓶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天然维E植物奶共40瓶,以4元/瓶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存在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且涉案食品未售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情节。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督促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暴露出部分餐饮主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食材入库、贮存、盘查全流程管控存在明显漏洞。此案的查处与曝光,一方面通过刚性执法形成有力震慑,让同类经营主体认清过期食品违法的严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秉持柔性执法、教育优先的理念,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避免了小过重罚对小微餐饮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实现了“办一案、教一片”的良好治理效果。
 
  案例六: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德阳经开区一梦手作商贸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德阳经开区一梦手作商贸行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系食品小经营店,持有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获准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其在拼多多开设网店销售糕点。当事人所销售的部分糕点标签未标注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法定必备信息的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食品标签不合规,存在安全隐患且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此案警示入网食品经营者需规范标签标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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