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026年以来,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行业警示,督促网络餐饮各方主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宜良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5月10日,宜良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某果蔬经营部、某餐厅、某蔬菜销售摊3家店铺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严格履行入网商户资质、经营地址核验登记义务,未对上述商户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食品经营许可材料完整审查,无法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即允许上线经营。
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连接消费者与餐饮商户的关键环节,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是平台的法定责任。本案中,第三方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多家商户在公示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情况下仍正常经营,暴露出平台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平台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审查责任,把好入网“第一道关”,杜绝“证照不符”“地址不符”等问题商户进入平台,切实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秩序。
案例二:官渡区某小吃店超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3月25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外卖平台餐饮商户过程中,发现某小吃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不含生食类食品制售,但其店铺却有“生牛肉”餐品在销售。
当事人超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确载明了允许从事的经营项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生食类食品制售对操作环境、温度控制、卫生条件等有特殊要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并非“小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
案例三:五华区某糕点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3月16日,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某糕点店使用的原材料压片糖果、烘焙装饰糖果、装饰卡通糖、网红熊头蛋糕(原味)、奶油味瓜子仁、一级糖霜、椰丝条、烘焙装饰糖果等多个品种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是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的违法行为。过期食品原料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原料,坚决杜绝过期原料“回炉”加工。本案的查处也警示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四:西山区某包子店备案过期违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3月19日,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某包子店持有的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至2026年1月23日,到期后未办理延续或重新备案。2026年3月2日至3月19日,当事人在无有效备案资质情况下,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持有效备案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有固定经营门店但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属于长期有限资质,经营者需提前办理延续;备案卡到期后未及时延续,即丧失合法经营资质,执法机关可按未取得食品经营类合法资质定性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备案到期后未及时申请延续,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盘龙区某农家院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2月2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餐食制作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完成对餐食制作流程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违法行为的整改。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责令改正”不是“一纸空文”,拒不改正将面临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整改期限,但当事人逾期仍未完成整改,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漠视。食品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证照公示等是餐饮服务最基本的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将其融入日常管理,不能等、不能拖、不能应付了事。
案例六:五华区某餐饮店对其商品名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4月20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某电商平台销售以不含牛肉的“撒尿肉丸”为原料制成菜品,却宣称“牛肉丸”,并在平台页面标注牛肉成分对外销售,未将菜品的真实状况据实宣传,误导消费者下单购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同时扰乱同类餐饮商户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其商品原料、成分作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以不含牛肉的原料冒充“牛肉丸”对外销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网络餐饮经营者在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时,应当如实标注餐品成分、原料等信息,不得以虚假名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诚信经营是餐饮行业的立业之本,任何试图通过虚假宣传“博眼球”“赚快钱”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