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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2026-07-30 09:47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1810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日常肉食消费安全,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文件及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部署,在全市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案例一: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赣榆区某冷冻生鲜肉店直播销售掺假牛肉案
 
  2026年1月9日、1月12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赣榆区某冷冻生鲜肉店通过抖音直播间以猪肉冒充牛肉售卖。经查,当事人以54000元从外地购进鲜猪肉胴体3000公斤,当日晚间至次日凌晨,当事人使用抖音账号直播带货,上架标注国产牛腿肉的商品链接,对应店铺“5斤鲜牛肉109.9元”产品,直播期间共产生258份牛肉订单,全部使用猪肉冒充牛肉发货,违法所得15381.3元。
 
  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海州区李某牛肉经营店销售不合格牛肉案
 
  2026年1月20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牛肉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辖区李某牛肉经营主体在售牛腿肉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实测值为1.48μg/kg,国家标准规定该物质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李某以56元/公斤价格购进该批牛肉50公斤,以60元/公斤价格全部对外销售,采购涉案牛腿肉时均未索取进货凭证、未核对供货者相关信息。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未索取进货凭证、核对供货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三: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灌云县某生鲜肉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案
 
  2026年2月13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报告,报告显示灌云县某生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熟牛肉及熟牛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熟牛肉1.5公斤、熟牛头肉2公斤,获取违法所得295元。此外,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要上述熟肉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且未依法制作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熟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其未查验进货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东海县马某无照经营且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4月30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摊位待售猪肉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马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鲜猪肉经营活动。其以350元购进涉案猪肉25公斤,并以5.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8.46公斤。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猪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其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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