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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知假买假,十倍索赔?法院:不支持!

2026-07-28 10:14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240山东省消协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李某先后两次从王某处购买“减肥压片糖果”共6盒,支付货款2488元。食用期间,李某自述出现失眠、心慌等症状,遂将剩余产品送检,支付检测费200元。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货款2488元、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4880元,并承担检测费200元,合计2756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身高166cm,体重仅100斤出头,并无减肥的现实需求;且2025年内,其在全国多地法院以减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提起十倍赔偿诉讼已达10起。另查,案涉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号均系冒用,属于假冒产品。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应退还李某货款2488元。但李某无减肥实际需求,且多次以购买减肥产品为由主张十倍赔偿,并非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而是通过诉讼牟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此驳回其十倍惩罚性赔偿及支付检测费的诉求。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广盟律师表示:
 
  本案系法院明确划定消费者合法维权与职业牟利打假边界的典型案例。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索赔,核心在于购买行为是否基于生活消费需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经营者不能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由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对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其超出合理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的购买频次、数量及诉讼模式,明显背离普通消费者自用消费的特征,其行为本质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畴,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性索赔,依法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安全违法责任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相互独立,本案中,尽管李某的十倍赔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但王某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已违反了食品安全经营法定义务,仍需承担退还货款的基础责任。
 
  有关提示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损的普通消费者,而非为职业牟利性索赔行为提供获利途径。普通消费者若在日常消费中购得不合格食品、劣质商品,依法享有退货、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等充分维权权利;但对于刻意批量购买瑕疵产品、跨区域集中诉讼、以索赔为职业牟利的行为,因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超出正常消费范畴,法律不予支持。广大市场经营者应当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合法合规经营,杜绝销售“三无”及不合格产品,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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