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食品安全领域民生问题整治,严守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底线,重拳整治网络餐饮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线上餐饮巡查抽检力度,严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为强化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作用,进一步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现对外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入网商家“虾大个68元3斤(小龙虾·桂城店)”提供虚假信息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
近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桂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美团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虾大个68元3斤(小龙虾·桂城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在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查询到相应数据。经查,当事人的投资人于2026年1月支付费用委托某办证中介办理证照,在未核验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使用中介提供的经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3月入驻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当事人网店公示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犯罪,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已将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跟进处理。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提醒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平台审核系辅助监管手段,不能替代经营者自身核验许可真实性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以假证等方式规避许可要求的行为,终将面临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严惩。监管部门对本案实施“一案双查”,在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既追究刑责又施加行政惩戒,形成强大震慑,有效打击违法乱象,切实守护网络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入网商家“烧鹅侠(民乐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
近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烧鹅侠(民乐店)”进行食品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该店当日经营的“烧鸭”和“盐焗鸡”进行送检。两份样品经检验,致病性微生物大肠埃希氏菌的含量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大肠埃希氏菌超标,表明原料、加工、贮存、手部清洁及工器具消毒存在系统性卫生缺陷。食用易致急性胃肠不适,敏感人群风险更高,存食源性疾病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烧腊、冷食等高危品种,加大抽检巡查,重点监控网络餐饮平台,依法严惩违法行为。经营者应自查整改,落实清洗消毒、温控、人员健康管理等规范。食品安全须“零容忍”,严格的监管只为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三:入网商家“以记·化州香油鸡(里水店)”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
近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美团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以记?化州香油鸡(里水店)”现场设有熟食制作专间及专用加工工具,且其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店铺点餐页面展示有冷荤类菜品销售信息。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售香油鸡、手撕鸡等冷食类食品。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里水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未取得冷食类制售许可而擅自经营,暴露出经营者对许可管理制度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冷食类食品制售过程要求较高,若无专用专间、规范操作及温控保障,易引发交叉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网络餐饮平台应加强入网商家许可资质审核,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无证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排查力度,尤其是冷食、生食等高危品类。经营者应严格按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确需增设经营项目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许可。经营许可不仅是法律门槛,更是安全承诺的起点。唯有将事前审批的“硬约束”转化为日常经营的“自觉性”,才能从根源上压缩超范围经营的空间,守住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