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向社会集中曝光第五批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作用,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东海县胡某某“幽灵外卖”无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9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线下专项核查,发现胡某某经营“幽灵外卖”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夫妻共同经营鸡公煲外卖店铺,私自将加工门店搬迁至新经营地址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使用其妻名下原有食品经营证照跨址运营线上外卖店铺,线上公示登记地址与线下实际加工场所完全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关停涉事线上店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线上公示地址与线下加工场所不一致,无证经营长期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其后厨环境卫生、食材采购加工全流程管控缺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场所发生整体迁移时,须及时重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严禁异地转借、套用他人证照上线经营;各外卖平台需压实入网审核义务,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门店信息比对核验,从源头杜绝“幽灵外卖”入驻经营。
案例二
灌云县某餐饮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4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灌云县某餐饮公司存在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执法人员围绕当事公司存在的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此类行为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警示市场主体须严守合规底线、诚信经营,也体现了监管部门从严整治网络餐饮乱象、维护良性市场生态的执法导向。
案例三
徐圩新区某炸鸡加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6日,徐圩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线下门店专项检查,查实徐圩新区某炸鸡加盟店存放3包过期炸鸡调味撒粉,货值合计115.5元。其中2包原料已拆封,用于成品炸鸡调味。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餐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过期原料并罚款的处罚。
案例评析:过期食品原料极易滋生有害物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炸鸡加盟店使用过期调味撒粉加工食品,漠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危害消费者饮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涉案原料并予以罚款,起到惩戒震慑作用。各类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查库存原料,严守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杜绝使用过期食材,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
海州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海州区某餐饮店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现场核查。经查,该店铺从业人员金某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违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售卖等工作,不符合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7日内改正、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4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铺开展回头复查,查实从业人员金某仍在岗从事食品接触工作,其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前期违法行为未按期整改到位。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法定要求。本案餐饮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售卖,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整改,充分反映个别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特别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广大餐饮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五
开发区某网络餐饮店经营场所卫生不整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2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外卖经营者时发现,某网络餐饮店存在经营场所卫生状况不整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虽依托线上平台经营,但食品安全标准不容降低。本案涉事网络餐饮店经营场所卫生脏乱,容易造成食品污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各线上餐饮经营者必须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加工区域整洁卫生,规范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