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永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市系统案件办理情况,发布第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一、永州市东安县XX外卖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资质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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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9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XX外卖平台入驻商家“XX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网络经营者。另查明,“东安县XX螺蛳粉店”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网络经营者。东安县XX外卖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资质及相关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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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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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餐饮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查法定职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法案例,集中暴露了当前网络餐饮行业重经营、轻安全,重扩张、轻监管的突出问题。网络餐饮平台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恪守法律底线,全面落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风险防控法定职责,杜绝形式化履职、选择性履职。本案的办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的原则,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的效果。
二、永州市道县XX麻辣烫店虚假宣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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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0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道县XX麻辣烫店在美团上销售的“骨肉相连”实际用料与商品详情页“猪肉”宣传不符。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线上店铺销售的“骨肉相连”商品,商品详情页显示“主料:猪肉,辅料:孜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骨肉相连”的商品外包装袋照片,其原料包装袋显示该食品名称为“骨肉相连串”,配料为鸡肉、鸭软骨、饮用水等,其主原料并非猪肉。另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仓库内存放腐竹一袋(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日,保质期:30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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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以鸡肉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宣称为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137.2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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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存在信息偏差,通过虚构商品信息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引导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诚信经营,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环境和食品安全。
三、永州市冷水滩区XX咖啡店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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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4月7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网络餐饮经营者时,发现永州市冷水滩区XX咖啡店存在食品原料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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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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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通过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本案的办理坚持群众利益至上,达到了办理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四、永州市宁远县XX猪脚饭店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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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4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时发现,辖区内宁远县XX猪脚饭店(含外卖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大量纸皮、空食用油桶等杂物,且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及加工设备表面污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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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宁远县市场监管局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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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当事人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其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依法依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达到了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效果。
五、永州市双牌县XX餐饮店网络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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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双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网络餐饮经营者时,发现双牌县XX餐饮店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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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双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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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要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利用健康管理漏洞、让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业的违法行为,有效督促经营者严格把好从业人员准入关、及时消除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有力净化了餐饮市场经营环境,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示范意义。
六、永州市新田县XX糖水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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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18日,新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新田县XX糖水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投诉。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存在雪燕原材料。同时,在其收银台和美团外卖手机后台有涉及雪燕产品的销售记录。经查,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购进桃胶5袋,特级雪燕1袋,顶级雪燕1袋,用于现场制售桃胶雪燕炖奶、冰糖桃胶雪燕羹、椰奶炖雪燕产品。截至调查时止,当事人共售出桃胶雪燕炖奶58份,售价10元/份;售出冰糖桃胶雪燕羹46份,售价10元/份;售出椰奶炖雪燕7份,售价10元/份,货值金额共计1110元,故违法所得1110元(10元/份×58份+10元/份×46份+10元/份×7份=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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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剩余1包顶级雪燕原材料、1/4包特级雪燕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元,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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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食品时未严格甄别食品原料,使用了未经国家批准的原料加工食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依法依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达到了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