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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严禁在活鱼经营环节使用丁香酚等违禁物质的风险提示

2026-04-17 10:13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220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州市各水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方、相关运输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水产品经营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活鱼经营活动提示如下。
 
  一
 
  明晰法律红线,守牢安全底线
 
  丁香酚、MS-222等物质尚未获得国家批准用于食用农产品运输和暂养,工业酒精、地西泮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活鱼经营各环节中向水体或环境添加。在此强调,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即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并依法依规查处。
 
  二
 
  明晰追溯链条,严把进货关口
 
  经营者在采购活鱼时,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养殖基地或供货渠道,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票证。同时,应如实建立进货台账,逐批记录活鱼名称、数量、供货方信息及进货时间。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活鱼,一律不得采购、上架或销售。
 
  三
 
  落实入场核查,阻断问题流入
 
  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切实履行入场管理职责,对拟进入市场销售的活鱼,严格查验进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材料。对来源不清、票据不全的,应当坚决不予放行。加强对运输车辆、暂养池及销售场所的日常巡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抽样检测,重点关注草鱼、鲫鱼等大宗消费品种。
 
  四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线索处置
 
  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一旦发现经营者使用违禁物质、存放可疑化学品或销售问题水产品,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经营者应主动开展全面自查,及时清理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来源不明的“鱼安宝”“鱼护宝”等所谓“镇静剂”空瓶或无标签化学品。
 
  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守法经营是必须坚守的前提。请各经营主体切勿因试图降低运输损耗而铤而走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可疑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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