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从百度网下载,在乌苏市某广告制作室(已另案查处)以600元价格制作成宣传广告牌,悬挂于该店南楼梯处,当事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费用,并提供了转账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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