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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元食品缺生产日期被判赔!食品安全合规不容“打折扣”

2025-10-29 14:36IP属地 河北省廊坊市 联通3630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近日,花溪法院依法审结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以司法裁判明确食品安全合规底线,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原告鲍某某在被告重庆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以红包抵扣后实付0.01元购得2袋沙嗲素牛肉干,收货后发现食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协商无果后诉至花溪法院,主张退还货款0.01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索赔。被告辩称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质疑原告恶意维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
 
  预包装食品标注生产日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被告交付的食品缺失该关键信息,已构成违法,其关于“低价食品可降低标准”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0.01元、承担赔偿责任及案件受理费,被告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义务。
 
  司法指引
 
  无论食品售价高低,均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等信息缺一不可。商家需从进货查验到仓储销售全流程把控,留存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合规材料,杜绝“形式合规、实质违规”。
 
  食品标签承载食品安全关键信息,生产日期缺失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食品新鲜度与安全性,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无误导性的瑕疵”,商家需加强产品入库、出库前的标签核查,尤其防范“可人为擦除生产日期”的包装隐患。
 
  法官提示
 
  本案标的额虽仅0.01元,但裁判明确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法律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绝不因“低价”“小额”而缩水。花溪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精准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责任:既为消费者筑牢法治“保护墙”,亦为经营者划定合规“警戒线”,以此护航安全、有序的食品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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