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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2025-10-04 11:46IP属地 河北省廊坊市 联通2530赤峰市市场监管局
  典型案例一:敖汉旗某鲜肉店销售未按规定检疫马肉案
  
  关键词:鲜肉店、未检疫肉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14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鲜肉店销售的90斤马肉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该批马肉共购进120斤,销售了30斤,每斤30元,违法所得9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的90斤马肉进行了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红山区某酒业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关键词:酒类、食品添加剂
  
  案情介绍:2025年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呼和浩特某特产超市抽检了由我市红山区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马奶酒,检验结果显示,这两批次马奶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企业共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7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元宝山区某饺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关键词:餐饮店、过期食品
  
  案情介绍:2025年7月9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店内的操作间发现超过保质期的丘比沙拉汁1瓶、芥末油1瓶、辣椒丝1袋,均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松山区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重金属、食品添加剂
  
  案情介绍:2025年5月23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中发现,松山区某超市销售的精芥肉(原味)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席记瓜子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购货凭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林西县某商店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关键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2025年6月3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张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张某仍未取得健康证明,继续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林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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