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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8〕92号)

2018-05-09 17:06IP属地 北京市丰台区 联通10922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18〕92号
【发布日期】 2018-04-27
【生效日期】 2018-04-27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5755.html
2018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会议精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地产农产品消费安全,我委决定2018年继续对本市地产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一)全面开展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
 
    1.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蔬菜、水果、西甜瓜、食用菌、玉米、稻米等农产品开展68种农药残留的定量检测。
 
    2.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对地产生奶开展专项监测、国标指标监测以及喹乙醇、环丙沙星等七项指标的风险排查。
 
    3.认证产品监测。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和对应产品标准,对本市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农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4.产地环境监测。重点对粮食、蔬菜、果园种植基地的土壤环境、灌溉水质环境以及水产养殖水源、池塘水体及底泥等开展重金属及有毒物质等内容的定点监测。
 
    (二)强化监督抽查
 
    1.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根据农时特点,分春秋两季,对重点地区、市场开展配方肥、有机肥和重点作物种子的集中检查;在病虫害高发期和用药高峰期之前,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进行抽检;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非法添加物质进行监测。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生产和屠宰环节问题突出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展禁限用农药、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检。监督抽查工作由农业执法部门负责采样和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查处。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严格抽样、检测、确认、复检等程序,确保监督抽查程序的严谨、严肃和公正性。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依法组织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继续开展风险评估
 
    以专项监测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继续对本市推荐用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及隐性添加、种养结合模式下农产品中重金属的富集与风险、植物生长调节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和地产蔬菜标准化用药情况以及禽蛋产品兽药残留风险、生鲜乳中兽药和病原微生物摸底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研究。
 
    二、规范程序,确保质量
 
    (一)方案制定。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制定符合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具体方案,明确监测品种和数量、监测地点、监测项目,抽样、检测和判定依据。方案制定要科学、合理,内容要明确、详实,样品选择要有代表性、检测程序要体现合规性。
 
    (二)监督管理。市农委各职能处室要对农产品监测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审慎选择承担单位。各承担单位应妥善保存采样原始单据,检测样品按要求保存2个月。市农委负责对检测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并将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承担单位的留样进行复检,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三)结果运用与共享交流。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要求及时报送监测结果;年度计划执行完成后,各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监测结果、原因分析、措施建议等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农委;市农委将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针对监测结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综合分析和预警。
 
    三、加强领导,做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应当高度重视,结合市监测计划合理安排区监测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监测任务量,切实加强对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农委应主动协助监测任务的承担单位开展采样、追溯工作,要明确采样工作联络员,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切实执行,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检打联动。根据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找出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分区域、分行业、分品种、有重点地加以治理,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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