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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办理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农业函[2017]851号)

2017-10-13 17:26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17420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2017]851号
【发布日期】 2017-09-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agri.gov.cn/zwgk/gsgg/201710/t20171010_521371.html
甘孜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你局《关于甘孜县康巴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我省暂未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设立牛羊屠宰厂无需办理定点屠宰证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2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请依据规定,严格审查,为设立的牛羊屠宰厂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依法检疫。
 
  四、设立牛羊屠宰厂涉及土地利用、城建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指导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合法手续。
 
  特此函复。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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